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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过平台进行交易?注意风险!

2021-11-1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12月的某晚,范某下班回家使用手机软件观看某主播的直播视频,该主播在直播间内使用某款保温杯,该保温杯外形时尚、功能强大,于是范某联系了该主播表达了其购买意愿。后范某通过私信添加了该名主播的微信,在微信中向主播转账三百元购买主播所展示的保温杯。然而在范某收到保温杯之后,范某发现该保温杯存在质量问题,故要求主播进行退换,但主播明确表示了拒绝,于是范某无奈,联系了该直播视频平台的公司,但公司也拒绝进行赔偿,后范某将该平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一赔三”。但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作为直播平台,给主播提供直播和互动的机会,但范某并未在平台内与主播进行交易,而是越过平台在微信中进行交易,故该平台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范某观看某主播在视频软件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后范某观看主播的直播,通过微信联系了主播购买保温杯,后范某认为其出售的保温杯存在质量问题,构成欺诈,故该将视频直播公司诉至法院。但范某并未通过该视频直播平台上的链接购买商品,而是私下联系主播进行购买,故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范某和主播二人,且范某与该视频平台亦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故该平台并非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瀛台律师提醒】

在视频平台上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一定要确认平台和商家的可靠性,尽量在官方的平台链接中下单,以方便自己在受到侵害时进行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