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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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妻子尚在哺乳,男方竟提离婚?
【案件回放】
马某和程某在同学聚会中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在谈恋爱一个月后就迅速结婚,成为朋友口中流传的佳话。2014年7月的某天,马某和程某进行了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到海岛度蜜月,二人回来后,程某就怀孕了。在怀孕期间,马某并没有做到一个“准爸爸”的职责,马某一改结婚前的细心体贴,反而天天在外花天酒地,对怀孕的程某不理不睬,不仅如此,马某在外还结识了丁某,和丁某发展了婚外情关系。故在程某生产后不久,马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在立案前发现马某的妻子程某尚在分娩后一年前的哺乳期,故对马某提起的离婚请求不予受理。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马某在和程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和他人发展恋爱关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而其妻子程某才生产完毕,尚在哺乳期内,我国法律规定,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法院对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瀛台律师提醒】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院在立案前发现的,对其请求应当不予受理,若法院在立案后才发现该情况的,应当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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