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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一张《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就能暴力强拆村民房屋?

2021-11-1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钟某土地上的农业用房位于江苏省xx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一家在此生产经营多年。2019年3月份,xx县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带其他街道工作人员及驻村干部,在未出示工作证、执法资格证、有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仅凭一纸《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就使用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对钟某房屋进行暴力强制拆除,造成房屋、室内物品及附属设施全部被破坏损毁、无法继续使用的严重后果。xx县xx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违法,钟某为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县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钟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判令xx县xx街道办事处赔偿钟某房屋、室内物品、附属物设备等相应损失。

庭审中,xx县xx街道办事处辩称,钟某诉xx县xx街道办事处进行暴力强制拆除并造成损失并非事实。经法院审理认为,xx县xx街道办事处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强制拆除钟某房屋行为的合法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xx县xx街道办事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主动与钟某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应积极主动作出赔偿决定,履行赔偿职责,保障钟某合法权益并避免扩大损失。故依法判决确认xx县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钟某位于xx县xx街道xx村G237国道北侧土地上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xx县xx街道办事处就强拆行为给钟某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本案中,xx县xx街道办事处辩称钟某自愿腾空房屋、主动交付拆除,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强拆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鉴于强拆行为违法,应予撤销,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确认拆除行为违法。xx县xx街道办事处作为强制拆除的实施者,及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法就违法强拆行为给钟某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失进行赔偿。 


【瀛台律师论法】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若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房屋属违建,就凭借一份《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强行拆除房屋,其行为不合法,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