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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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xx区相关部门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xx市xx区相关部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李某房屋处于该征收决定范围内。2020年2月1日xx区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强制拆除李某合法房屋。李某房屋有合法的私有产权证书和土地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xx区相关部门的联合强制拆除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属于滥用职权。xx区相关部门就是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的主体,当事人可以推定为xx区相关部门实施的强拆。xx市相关部门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不符合事实。为维护合法权益,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xx市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庭审中,xx市相关部门辩称,其所作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经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复议机关的xx市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复议申请人李某进行补正、明确复议请求,以确定复议审查范围。而xx市相关部门未要求李某进行补正、明确复议请求,迳行在行政复议决定中将李某的复议请求列为确认xx区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仅对李某的该项复议请求进行了审查,未对其他两项复议请求作出处理,不符合相关规定。故xx市相关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法院判决撤销xx市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xx市相关部门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本案中,xx市相关部门作出《xx市xx区相关部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载明xx区相关部门为征收主体。李某在行政复议中向xx市相关部门提交了《xx市xx区相关部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拆除现场照片、证人证言以证明其主张。李某作为被征收人已尽到了初步证明责任。xx区相关部门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主张其没有强拆李某的房屋,但也未能说明是哪一主体拆除了李某的房屋。在此情况下,xx市相关部门作为复议机关应综合分析、审查双方证据,充分考虑征收项目的制定实施主体、强拆行为的受益主体等相关因素,再行作出认定。xx市相关部门认为李某在复议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xx市相关部门对其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决定驳回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属认定事实不清。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复议机关应综合分析、审查双方证据,充分考虑征收项目的制定实施主体、强拆行为的受益主体等相关因素,再行作出认定。若未经调查私自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该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应责令重新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