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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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某土地原系W市H集团所有,1996年其将土地上所建房屋出租给Z公司使用。Z公司补办相关手续后,取得武国用(2004)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4年l1月21日,H集团又以Z公司的名义与J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W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29日注销了武国用(2004)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同月30日向J公司颁发了武国用(2004)第XX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事后经鉴定证明J公司申请颁证时提交Z公司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钱某某”的签名均与在登记部门留存的不同。2007年2月1日,经J公司申请,W市人民政府将争议土地用途由原来的工业用地变更登记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2月10日,经国土部门公告后,W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3月12日向J公司颁发武国用(2007)第XX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Z公司对W市政府、W市国土局注销武国用(2004)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颁发武国用(2004)第XX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武国用(2007)第XX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W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的义务,在土地转让方Z公司未提交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缺少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且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涉嫌伪造的情况下,仍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J公司名下,并注销Z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故法院依法对行政行为作出违法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本案涉及相关人员伪造土地变更登记材料,行政机关未尽审慎审查的义务,行政程序违法,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对政府机关如何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同时,又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利益的重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