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11-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的年底,刘某探望完自己的孙子孙女后欲搭乘公交车回家,在其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刘某为了方便自己回家,故要求司机在还未到达站牌的一个路口停车。然而公交车司机按照公交公司的规定,应当按照公交站牌进行停车,故拒绝了刘某的请求。刘某遭到司机拒绝后,气急败坏,来到司机的车位旁,强行拉扯司机,并抢夺司机的公交车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平衡不稳,司机强制停下车后刘某仍与司机纠缠,后车内其他乘客进行报警。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刘某乘坐公交汽车,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和公交车司机发生肢体冲突,甚至争夺公交车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失去平衡后司机强制停车。故刘某的行为妨害了公交车的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故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乘坐公共交通时,应当注意安全第一,切勿为了图小方便而将公共安全置之不顾,否则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