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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之心人皆有,谨防被利用受骗!

2021-11-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楚某在某地经营一家美容店,其为了谋利,和当地一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进行合作,由楚某为该公司提供优质客户名单,让该公司选择诈骗的对象。该公司在楚某提供的名单中选择了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李某,楚某则按照生物技术公司的要求,告知李某由于李某在美容院进行了高额消费,故获赠“高端旅游”。后李某在楚某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国外,在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排下,李某在当地进行了体检,后该公司伪造报告,虚构李某身体不适,可能罹患癌症的事实,故要求李某在其公司进行治疗,并要求李某给付治疗费用六十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楚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故判决楚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诈骗李某,其伪造虚假的体检报告,虚构李某患病的事实,骗取李某治疗费共计人民币六十万元,数额巨大,故楚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且积极退还被害人款项,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在进行养生、保养活动中,应当要提升自己的戒备心,以免让犯罪分子找到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