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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厂房存在安全隐患进行强拆,该行为合法?

2021-11-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TY装饰公司于2016年7月成立后,在xx市xx区从事公司相关生产经营业务。三年后的某天,xx区相关部门在未依法作出任何行政决定、未采取任何合法有效措施、未给予TY装饰公司任何形式的通知及未与TY装饰公司进行协商的情况下,违法将TY装饰公司修建的钢结构彩钢瓦房强制拆除。后xx区xx街道办补发了《限期搬迁通知书》。xx区相关部门的违法强拆行为致使TY装饰公司生产设备、生产原材料及生活用品等无法及时搬走,暴露在日晒雨淋之下,造成TY装饰公司机器设备损毁、原材料腐蚀变质、生活用品毁坏。后经TY装饰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未得到任何有效处理。TY装饰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xx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TY装饰公司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其为了高铁能够安全顺利通车,作出的强制搬迁行为并无不当。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区相关部门在实施拆除行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该强拆行为,因此该强拆行为属违法。故法院依法判决确认xx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TY装饰公司的厂房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以涉案厂房属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由将该厂房强制拆除,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拆除行为。因此,xx区相关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实施强拆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对于违法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先催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然后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可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