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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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12月,马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法院以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马某出狱后,认识了当地的无业游民严某,严某曾经从事过快递行业,其懂得利用一款盗版软件骗取当地居民的快递地址和个人相关信息。于是马某和严某计划通过此种方式骗取他人信息以获利,于是二人骗取了大量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当地居民的姓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后马某还从他人手中低价购买个人信息,再高价转卖赚钱差价,二人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一万余元。后二人被警方抓获归案,到案后,马某和严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依法上缴违法所得。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马某作为累犯,故法院依法判决马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严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马某和严某以谋取利益为目的,骗取他人个人信息,且低价买入他人个人信息高价卖出赚取差价,二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故二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马某作为累犯,且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依法可以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成为了一大问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