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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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案外人B公司所有的一批货物被装载于“X818”轮出运,运输期间船舶遭遇碰撞事故,造成船舶沉没、货物灭失。原告T保险公司承保了该批货物的运输综合险。被告A保险公司承保了涉案船舶的海上风险,其中包括“船东对货物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保险人B公司赔付保险赔偿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涉案船舶所有人承担货损赔偿责任,得到法院判决支持,但N轮船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被告与船舶所有人也已就船舶碰撞事故造成的损失达成和解。船舶所有人曾联系被告催促尽快安排赔付事宜。
原告遂诉至法院,认为船舶所有人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直接向其支付保险赔款也未获任何回复,船舶所有人的行为构成“怠于请求”的情形,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直接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向原告T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及利息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船舶所有人的确就涉案货损向A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但并未明确保险赔付的对象是其自身还是原告,船舶所有人在未履行赔偿责任且催促赔付事宜语意不详的情况下,应认定船舶所有人就涉案货损赔偿责任未明确要求被告将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原告。在此情形下,可认定构成“怠于请求”的情形,原告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直接要求A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赔款。
【瀛台律师提醒】
对“怠于请求”审查和认定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基本内容为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请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