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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有风险,安全第一需注意!

2021-11-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唐某是某县居民,其待业在家时有亲戚见他整日无所事事,故介绍了一份在幼儿园的工作给他。后唐某被该幼儿园的负责人雇佣,成为了一名校车驾驶员,其利用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事小车义务,分批接送该幼儿园某线路的二十名学生。201910月的某日,唐某和往常一样在道路上进行驾驶,后当地交警大队例行检查,发现唐某所驾驶的小型客车核定载人七人,而实际载有二十二人,超过核定载人数十五人。后唐某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法院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决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唐某是某幼儿园工作人员,工作内容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校车业务,然而唐某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额定乘员七人,唐某载人超过额定乘员,故其行为属于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校车中乘坐的是祖国的未来,校车安全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不可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进行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