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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又抵押,合同诈骗是犯罪!

2021-11-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黄某(另案处理)想要购买车辆,于是其联系了熟知购车交易的好友张某,让张某想法子。张某告诉黄某,可以通过多次抵押的方式进行贷款买车,并且其买车的首付款也可以通过抵押的方式取回,于是黄某让张某帮自己进行交易。于是,张某联系了甲公司为黄某提供贷款服务,后黄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在此期间,该车辆不得抵押、转卖给他人,而在银行审批之前,将由该公司为其垫付款项。后黄某购买一辆私家车,支付了机动车的首付款,而后张某将相关证件以遗失为由进行补办,补办后的证件交由甲公司进行二次抵押给某贷款公司获取借款。后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车辆已经进行过抵押,终止了贷款,后贷款公司也将车辆进行了扣押处理,造成了甲公司的损失。后甲公司向公安机关进行报警,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退赔被害人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张某通过遗失证件的借款,获得重新补办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分别将两份证件给银行和贷款公司分别进行抵押,使得甲公司受到损害。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的证件进行抵押担保,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张某在本案中作为主犯,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合同行为是民事行为,但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