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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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12月,叶某驾驶一辆轿车行驶在道路上,后叶某和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该辆摩托车的驾驶员章某以及乘客谢某因该事故受伤。后当地交警大队进行处理,发现叶某是无证驾驶,后当地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应当由叶某负主要责任,章某负次要责任,乘客谢某无责任。另查明,叶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该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在赔偿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赔偿金共计十五万元,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无证驾驶的叶某对理赔款项进行赔偿。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叶某系无证驾驶,故该保险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叶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导致章某和谢某二人受伤。在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二人进行了赔偿,故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具有追偿权,可以向侵权人叶某主张追偿理赔款项,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若当事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进行先行赔偿后,可以向无证驾驶人进行追偿,驾驶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