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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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4月,洪某和丁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二人发展恋爱关系。半年后,双方家长见面,洪某的家长给了丁某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作为见面礼,其后又在微信中转账给丁某六万五千元,洪某的家长表示这八万元作为给儿媳妇丁某的彩礼。2019年初,洪某和丁某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然而在二人结婚后几天时间内就因为同居时的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后丁某搬离了和洪某一同居住的家,回到了娘家居住,洪某来到丁某家中接丁某回家,还曾和丁某的家人发生肢体冲突。后洪某诉至法院,要求和丁某离婚,并要求丁某返还彩礼八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洪某和丁某离婚,并要求丁某返还八万元彩礼礼金。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洪某和丁某结婚时间短,且在结婚后不久就进行了分居,故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认定双方并未建立夫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而丁某在结婚前收受洪某家长给付的八万元彩礼,但双方在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故法院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判决丁某应当予以返还。
【瀛台律师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彩礼以现金、车辆、首饰多种形式出现,故在法院判决中,需要具体认定当地习俗、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经济条件等相关因素,通过法律发扬健康的婚恋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