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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款项遭拖欠,法院判决解纠纷!

2021-11-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年某在当地从事托运工作,20165月,年某和某建材公司联系,为该建材公司在当地的货物运输提供托运服务。此后几年,年某一直和该建材公司维持合作关系。然而近几年,建材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存在问题,于是拖欠了年某两万元的托运款项还未支付。于是该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在欠条中明确了所欠款项,但在欠条明确的时间内,该建材公司还是没有返还款项,于是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材公司偿还托运款项和利息。后经法院审理,对欠条中的托运款项予以确认,但对年某另提出的运输款项三千元,由于年某并未给出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确认。法院遂依法判决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向年某支付运输款项两万元以及逾期所产生的利息。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年某为建材公司提供托运服务,但在建材公司经营不善等状况下,其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托运款项,于是该公司向年某出具了一张欠条。但是建材公司并未按照欠条中的相关约定,按时归还年某托运款项,对年某造成的损失,故年某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对有证据加以证明该公司拖欠的款项予以确认,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商言商,诚信为本!拖欠款项的行为也是垮当事人的信誉,切勿等闹上法庭之后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而作为债权人,也应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存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