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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车惹纠纷,司机被判赔款!

2021-11-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2月,高某通过打车平台打车,后司机赵某接单,来到高某所定位的位置。然而高某定位存在误差,故二人通过手机电话进行联系,高某耽搁了一阵才找到赵某的车辆,于是二人发生了口角。上车之后,两人的争执仍未停止,二人在口头上都不让对方,于是在某个路口,司机赵某强烈表示让高某下车,但高某表示拒绝。赵某见高某不愿意下车,于是掉头,想要把高某送回出发地。高某发现赵某改变路线,于是在某路口打开副驾驶车门,后两人下车扭打起来,在二人打架过程中,高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骨折,属十级伤残,并花费医药费两万余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高某通过平台打车,而赵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和高某产生矛盾,将高某打伤,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赵某赔偿高某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高某通过打车平台叫车,因为琐事和司机赵某发生冲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赵某违反合同约定,未将高某送至约定地点,反而欲将客人赶下车,甚至将语言矛盾升级为肢体冲突,将高某殴打至十级伤残。故赵某的行为侵害了高某的身体健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但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也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