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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申请事项进行分析,直接作出复议决定应予撤销!

2021-11-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去年7月份,罗某向xx区相关部门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以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请求撤销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并认定以危房名义强拆我家房屋的行为违法;认定我家分户合法有效,并对我的被强行拆除的唯一住房进行赔偿和住房安置,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保障一家三口的基本物权和居住权;要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符合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合情的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xx区相关部门于次日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于9月份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罗某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后xx区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罗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罗某认为,其享有合法宅基地,符合此次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的条件,理应作为拆迁安置补偿对象。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以危房名义强拆其房屋,显属违法。xx区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依法应予撤销。随后,罗某将xx区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xx区相关部门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区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依法判决撤销xx市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xx市xx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罗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基于罗某的复议申请情形,应对罗某的复议申请事项逐项进行分析,但从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内容来看,xx区相关部门认为罗某在此次房屋征收范围内并没有合法的宅基地,不符合此次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的条件,申请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罗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因此,xx区相关部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书,应对复议申请事项逐项进行分析,针对申请内容作出复议决定,若行政机关直接认定,申请的行政复议缺乏事实依据,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