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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VTS中心发出命令,船长还要担责吗?

2021-11-0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原告所属的“海德油轮”与被告所属的“浙海轮”于长江口水域发生碰撞事故。事发时段,水域能见度下降至100-150米,S市海事局指挥中心已发布水道临时管制信息。“浙海156”轮跟随“海德油9”轮在长江口D45灯浮东北侧水域航行。“海德油轮”发现能见度持续下降,仍以航速10节航行,经VTS中心多次提醒其大雾赶快抛锚后,方才选择驶离主航道抛锚。“浙海156”轮在多次收到VTS中心降速、锚地抛锚的提醒后,未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继续以9.7节航速跟随“海德油轮”航行。此后,“浙海156”轮偏出主航道,与“海德油9”轮构成两船碰撞危险及紧迫局面,最终两船相撞,造成船舶不同程度受损。

C市海事局调查分析,两船未遵守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未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的安全航速航行、未对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采取的应急措施亦属不当。两船的不当应急措施系导致涉案事故的主要原因。事发时段及水域能见度低系诱发涉案事故的客观原因。综合判定“浙海轮”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海德油9”轮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浙海156”轮对涉案事故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浙海156”在事故中承担75%的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相关航行规则及通行惯例未免除船长在任何情况下应对本船航行及安全所负的责任,即便在引航员引领船舶期间,船长仍负有管理和驾驶的责任。本案事发时段能见度骤降,涉事船舶的船长作为该轮管理和驾驶的责任人更应遵守相应的行动规则,及时在海事VTS中心的命令下,结合航行实际情况,并运用良好船艺具体指挥船舶航行以保障安全。海事VTS中心的命令并不能等同于船长应采取的管理和驾驶船舶的具体措施,更不能以此免除船长遵守相应航行规则,并根据航行实际情况管理和驾驶船舶之职责和义务。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VTS全称为vessel traffic services,通常称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指由主管机关实施的、用于增进交通安全和提高交通效率及保护环境的服务系统。在上海港及周边往来船舶高度密集的水域,VTS中心发挥着船舶动态监管、信息助航服务、联合行动协调、险情处置指挥等功能,对引导船舶安全航行、提升船舶进出港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中心向船舶发出的航行指令虽具有行政化色彩,但航行中的决策权并不因此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