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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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B公司委托A公司代办订舱、拖车、报关、报检等货运代理事项并代缴相关费用;若B公司未确认费用或确认后未依约支付款项,A公司有权留置B公司委托办理业务的相关单证和货物;若B公司仍不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有权变卖、处理已留置单据或货物。协议签订后,B公司曾确认业务中未付款项金额,并向A公司出具了《付款保函》,确认欠付费用金额和付款期限。
数月后,A公司再次接受B公司委托,办理一批货物的进口货代事务,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以及报关单载明的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都是B公司。A公司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后,将货物存放在案外人的仓库中。因B公司欠付费用,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费用后才安排提货及送货,但B公司未予理会。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律师函》催讨欠款,并通知B公司留置了上述进口货物。
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相关货运代理费、堆存费并确认A公司有权留置上述进口货物,并有权依法变卖该提单项下货物优先用于偿还B公司欠付A公司的费用。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A公司对该提单项下货物享有留置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广东律师认为:双方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A公司根据B公司的委托,提供了货运代理服务,B公司亦确认费用,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向A公司支付。B公司欠付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向A公司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A公司是否有权留置货物的问题,A公司受托事项包括清关及内陆运输,对该批货物具有内陆运输和保管义务,系合法占有。该批货物为B公司所有,报关价格与当时B公司对A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数额相当,且A公司至今仍间接占有该批货物,不影响留置权效力。故A公司对该提单项下货物享有留置权。
【瀛台律师提醒】
当货运代理企业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委托人的货物成立间接占有,对委托人的货物仍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和控制力,应认定为构成“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符合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法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