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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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1年1月,高某参加完同学聚会,在聚会中饮酒,所以高某的同学帮高某呼叫了代驾服务,呼叫了代驾师傅温某送高某回到高某所居住的小区。然而就在温某驾驶高某的小轿车到高某小区附近的超市时,高某表示要购买食品,让温某停车,要求提前结束代驾订单。温某觉得高某状态良好,且已经快到家了,于是温某在手机上结束了代驾订单,离开了高某的轿车。然而就在高某离去后,意外发生了,高某驾车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意外后身亡。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温某提前终止代驾服务,让醉酒的高某独自驾车,故温某对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但高某作为顾客,在明知自己醉酒的情况下坚持驾车,也具有重大过错,故法院依法判决温某的代驾公司酌情赔偿十五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高某的同学帮高某呼叫代驾,由温某接单,故高某和温某之间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然而在温某代驾的过程中,高某要求温某停车,而温某轻信高某能够独自驾车,故其对高某发生车祸的意外具有过错。但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醉酒的状态应当具有认知,故其本身也具有重大过错,法院遂根据二者的过错,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作为代驾司机,应当按照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将乘客送至目的地,而不应当提前结束行程,让醉酒的乘客驾车离去,否则应当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