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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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孙某的户籍所在地为**省**县**村18号,该地址上房屋为其父亲孙xx所有,用地面积28.2平方米。因家庭成员多,无法满足正常生活居住。2013年左右,孙某在**镇**村**号自建房屋。2017年,与其父亲分户后,孙某向有关部门申请划分宅基地,未获批准。2020年7月份,**区生物医药和***产业园征迁建设指挥部发出《公告》,对**镇**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因双方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镇相关部门作出《接受询问调查通知书》。后来,孙某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安置补偿,**镇相关部门回复称,孙某房屋是2014年后所盖,不符合安置条件。**区管委会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区管委会对孙某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区管委会未在封房期限内对孙某的案涉房屋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故法院依法判决,责令**区管委会对孙某坐落于**镇**村**号的房屋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本案中,**区管委会是补偿安置的法定主体,其成立**区指挥部作为实施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无法与**区指挥部达成补偿协议,且《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及调整通知书并未设定解纷机制、未明确在无法达成协议时,被征收人可向谁去主张补偿的情形下,**区管委会应积极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瀛台律师提醒】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相关部门批准后,由市、县相关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集体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后,市、县相关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是负责实施具体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主体,应积极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