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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通勤途中发生车祸,违法转包单位要担责!

2021-11-0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12月,R公司与某医院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R公司承建某医院室内装饰工程。2019年2月,R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林某,林某组织了一个施工队,汪某是林某施工队工人,在某医院工地上做工。

2019年8月的一天,汪某像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赶往工地做工,途径某个路口拐弯时,与一辆轿车发生刮擦,致使汪某摔倒受伤。汪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骨折,治疗数日出院。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一方负全责,汪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2020年3月,汪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汪某遭遇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应由R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R公司不服,认为其与汪某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驳回了R公司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中,R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林某,林某聘用的工人汪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并由R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用工单位将承包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情形时有发生,将违法转包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范围,既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能一定程度上规范用工单位的业务转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