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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刷“流水”,诈骗300万!

2021-11-0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2月,急需用钱的刘某通过他人认识了一个名叫温某的人。温某称其有关系,能为他人违规办理三年免息的大学生贷款。刘某主动联系温某想贷一部分款,并愿意承担办理贷款的相关费用。

温某在明知其没有能力办理贷款的情况下,谎称办理贷款需要刷银行“流水”评征信,让刘某为其转钱。

为不引起刘某怀疑,温某使用自己的另一部手机及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冒充贷款公司和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和金某,用自己常用的微信与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的微信聊贷款事宜,并将刘某转账刷银行“流水”的钱,转给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的微信上,后将截图转发给刘某取得刘某信任。

温某不断强调需要银行账户交易的“流水”,刘某只能四处借钱转给温某,来伪造银行账户的交易数据。直到案发时,竟然已经转账300余万元,刘某这才醒悟过来报了警。

 

经审理查明,温某骗取的刘某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和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共追缴25万余元并发还刘某。被告人温某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70余万。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次以需要刷银行流水为名,要求被害人向其打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多次诈骗,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不轻信无资质的机构和个人,急于用钱也要走正规途径,更不要将自己的信用卡轻易借人使用,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