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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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12月某日,xx市xx区相关部门(简称:xx区相关部门)为保障xx巷xx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xx区相关部门决定对xx巷xx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蔡某在xx市xx区xx街道家属院合法拥有房屋,因xx巷xx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xx区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决定》。而蔡某认为,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其所诉行政行为内容合法,程序正当,法律法规依据充分。经法院审理认为,xx区相关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求公众意见和公示程序上存在瑕疵,且在作《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没有专户存储,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且公告程序不当。因此应予以撤销,但鉴于所涉区域改造项目符合公共利益,区域内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应确认违法。最终,法院依法确认xx市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关于对xx巷xx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的决定》违法;责令xx市xx区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资金的足额到位情况采取补救措施。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征收项目没有设立征收补偿费用专用账户,xx市xx区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在作出《征收决定》,发布《通告》及附件《征收补偿方案》,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的具体时间。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符合并遵守以下主要条件和程序:征收房屋的行政主体具有法定职权;征收目的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要求;征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