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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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海某是某小区居民,其上班地点在某写字楼处,但海某为了省钱,并未在单位附近购入停车位,而是将车辆停放在附近道路的临时停车位中。但该停车位是由某智能科技公司所合法经营的,该公司采取智能停车的方式收取停车费用,但海某经常在该公司所经营的停车位中停车而未缴纳停车费。2021年,该公司在整理数据时发现海某经常在其公司合法经营的停车位停车但未缴费,累计产生了三千元的停车服务费未支付。于是该公司联系了海某要求海某补缴相关停车服务费用,但是海某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拒不缴纳。于是该科技公司将海某诉至法院,要求海某支付停车服务费共计三千元。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海某为了节约金钱,故没有在单位附近购买或租用停车位,采用在单位附近街道的临时停车位处进行停放。然而该临时停车位是由某科技公司所合法经营,在此处停车需要缴纳相应的停车服务费,而海某拒绝缴纳的行为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该科技公司有权要求海某支付相应停车服务费,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近年来,停车难的的问题屡见不鲜,但是作为车主,为了自己的爱车考虑,还是应当将车辆按照符合规定的地方进行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