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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死亡后,还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吗?

2021-11-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7年3月至7月间,在J省Q市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1752.6克(其中4001克甲基苯丙胺系贩卖未遂),其通过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直接获得共计人民币435360元。Q市公安局于侦查阶段扣押朱某某现金4770元,并先后冻结其银行卡内存款19.1万余元。后朱某某因病死亡,J省N市人民检察院向N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朱某某贩卖毒品违法所得。

 

某法院经审理裁定,对已扣押、冻结的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5980.22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一项特别程序,该程序主要解决贪污贿赂、恐怖活动、毒品等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逃匿、死亡导致司法机关对涉案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难题。本案中,朱某某在审判过程中虽因病死亡,但其生前所犯毒品犯罪,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适用范围。故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申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已扣押、冻结的朱某某的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依法剥夺其犯罪收益。

瀛台律师提醒】

被告人死亡后,其违法所得不因其死亡而不予以追究。司法机关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予以追缴,警示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