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11-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阚1与阚2是父子关系。2012年,阚1与阚2承包位于xx市xx乡xx新村xx屯房后的土地13.5亩。承包后,阚1与阚2建五座大棚,种植韭菜,大棚间种植葡萄树。2019年8月因修建输气管道,xx市相关部门征占阚1与阚2承包土地,2020年两人与xx市xx乡相关部门签订地上物补偿协议,后补偿款陆续发放。xx市相关部门以阚1与阚2补偿款有争议为由,拒绝向其发放。两人认为,其合法承包土地,地上物属其所有,与xx市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应当为其发放补偿款,不能以原承包人不同意拒绝发放。现诉至法院,请求xx市相关部门履行土地征用补偿协议,给付两人地上补偿款。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市相关部门作为土地征收及补偿的主体,应按协议约定时间履行给付义务,xx市相关部门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属行政不作为,故依法判决xx市相关部门给付阚1与阚2地上物补偿款。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本案中,2019年因修建输气管道,xx市相关部门征占阚1与阚2承包土地,xx市xx乡相关部门经过调查核实,确认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经过评估之后,与阚1与阚2签订地上物补偿协议,补偿金额。xx市xx乡相关部门根据xx市相关部门的行政文件与阚1与阚2签订的协议,应视为xx市相关部门对xx市xx乡相关部门的委托。故xx市xx乡相关部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签订的协议行政职权,xx市xx乡相关部门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xx市相关部门承担。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后,又无缘无故地不履行协议义务,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征拆律师,在其帮助下,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