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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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6月的一天,黄某从家中出发准备去上班,然而就在黄某行至小区门口时,其脚踩到一个井盖,但由于井盖松动,黄某摔了一跤,故导致门牙折断。后黄某到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花费了两万元治疗费。黄某认为自己摔倒的原因是小区井盖松动,而该井盖属于小区物业公司管理,故黄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两万五千元。经法院审理认为查明,该物业公司作为井盖的管理人,应当尽到管理职责,但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并不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故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黄某损失共计两万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由于其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井盖松动,进而造成小区住户黄某的损害,故该管理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故法院依法判决其赔偿原告黄某的损失。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应当尽到管理职责,及时检查设备是否存在松动等迹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