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11-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江某和袁某是高中同学,但两人关系一般。2021年1月,江某邀请袁某和在某酒店吃饭,吃饭过程中二人饮酒,趁着酒意江某向袁某借款,但却遭到了袁某的拒绝。江某借款不得,于是恼羞成怒,对袁某实施辱骂,后升级成为肢体上的冲突。于是二人在酒店内开始打闹,江某甚至使用酒店内的板凳击打酒店内其他顾客,还破坏了酒店内的财物。后酒店的工作人员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机关及时赶到制止了江某的行为。后经当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顾客黄某受轻微伤。江某到案后,其家属代为赔偿了黄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江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江某邀请袁某喝酒,在酒后向袁某借款不得,于是醉酒的江某恼羞成怒,和袁某发生了肢体冲突,还在酒店内随意打闹,造成了一名顾客轻微伤,构成寻衅滋事罪。另查明,江某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但江某的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破坏了社会秩序,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切勿在酒后随意殴打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