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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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舒某是某村的一家猪肉经销商,由于疫情期间猪肉销量不佳,于是舒某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来填补亏损,其联系了张某(另案处理)购买猪肉。舒某明知张某所出售的猪肉未进行过检验检疫的程序,且销售的猪肉上并无检验检疫印章,但舒某为了牟利,还是将其从张某处收购的猪肉售出获利。经当地有关部门检验,舒某对外销售的猪肉中含有瘦肉精类添加剂,且该类添加剂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舒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判决舒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舒某为了获取利益,在明知张某销售的是未经检疫的猪肉的情况下,仍然对其进行收购并对外出售,后经检验,舒某销售的猪肉中含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添加剂,故舒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舒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民以食为天,作为食品的销售者,应当以诚信为本,切勿销售未经检疫的产品,不可为贪小利而陷入犯罪的泥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