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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会被撤销!

2021-11-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徐某在xx市xx街道xx家村拥有合法房屋,后因相关建设项目需要,有关单位对徐某所有的房屋进行征收。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徐某未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也未取得任何补偿。xx市相关部门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徐某有照房及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偿。徐某认为,xx市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遗漏了院落面积的补偿,所决定对徐某的征收补偿安置条件显失公平,所裁决的货币补偿远低于实际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产权调换不明确,不能保障徐某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对此《征收补偿决定书》应予以撤销。徐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xx市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庭审中,xx市相关部门辩称,其所对徐某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公平公正,符合法律规定。经法院审理认为,xx市相关部门对徐某的合法房屋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故依法撤销xx市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本案中,xx市相关部门作为县级以上地方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发布公告还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针对的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从徐某提交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看,并非是xx市xx管理区xx村委会的居民,无证据证明其在该村拥有合法住宅。

 

【瀛台律师提醒】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