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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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洪某和石某是好朋友,2019年1月,洪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向石某提出借款,石某本人没有现金来源,于是洪某告诉石某,希望石某可以向银行借款。石某按照洪某的要求,向某银行贷款了二十万元,在获得贷款之后,将款项借给了洪某。在石某向银行借款之后,石某仅偿还了前三期借款,之后就没有再进行还款。而在借款到期之后,洪某也未将款项还给石某,于是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石某从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将贷款借给他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故二者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故法院判决二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洪某应当将借款本金和相应的损失返还给石某。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本案中,石某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后将贷款的款项借给洪某,所以石某向洪某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而后转贷给他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贷合同无效,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扰乱了信贷秩序,是无效的借贷合同,且不仅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若涉及高利转贷的,还可能涉嫌刑事处罚,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