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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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被告甲上市公司系于1993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被摘牌,股票终止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调查,甲上市公司为弥补2014年度利润缺口,通过虚假贸易,虚增利润总额占甲上市公司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73.68%,其在2015年3月21日发布的2014年年度报告中虚假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原告许某鑫等投资者于2015年3月21日后买入甲上市公司股票,其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相关事实起诉甲上市公司,要求其赔偿因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某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接受某法院的委托,于2020年2月19日出具《损失核定意见书》,对投资者因甲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产生的投资差额损失进行了核定。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甲上市公司分别向原告许某鑫、厉某宏、胡某、王某军支付赔偿款7,571.17元、9,406.06元、10,301.83元、54,727.19元。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关于如何确定投资者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如何确定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及相应的扣除金额的问题。
对于专业机构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书》的证明力,法院作如下认定:1.关于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式,《损失核定意见书》中采用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于持股单价的计算更全面、客观,更能反映投资者真实的投资成本,也为司法实践所认可。2.关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如何计算,《损失核定意见书》的计算方式为: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投资者买入成本×模拟损益比例。关于模拟损益比例的计算,采用了多因子模型法计算实现了量化计算各种对股价产生影响作用的因素,克服了无法将虚假陈述因素与其他股价变动因素予以有效分离的弊端,更具有科学性和精确性,也更加符合虚假陈述案件中损失计算的立法本义与司法实践需求。故对本案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金额以《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金额为准。
【瀛台律师提醒】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上市公司举证证明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损失是由与虚假陈述无关的其他因素造成的前提下,对于确定相关风险因素分别对原告损失造成的影响比例问题,可借助专业机构或人员以科学方法量化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