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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职权为他人牟利?构成犯罪

2021-11-0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08年至2013年3月,梁某某任职某区科技信息局局长和某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常务副局长期间,在F市X公司申请科技扶持资金时不按照要求履行审批职责,帮助该公司向某区政府申请200万元人民币科技扶持资金,且后续没有按照规定监督该笔资金的使用情况,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严重后果。此外,梁某某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何某某、郭某某、崔某某、吴某等人赠送公司股份和钱物共计人民币44万元。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6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本案中,梁某某利用经手、审批科技项目的工作便利及其职位的影响力和丰富的信息资源,通过向申请公司提供申报资料修改意见、帮助联系、介绍申请公司与其他单位对接等方式,为相关的公司、人员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使其获得政府资金扶持,且后续没有按照规定监督该笔资金的使用情况,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玩忽职守罪与受贿罪。

瀛台律师提醒】

国家机关利用审批、监管职权为他人牟利,不仅极大破坏了科技创新发展环境,还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严重后果。司法机关通过查办此案,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障了科技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