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11-0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景某于2011年10月份与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景某承租xx村村内总面积39.7亩的土地,租赁期限为20年,租赁土地位于xx村村xx、Y052乡道东侧。景某多年来依照该协议书支付租金并使用土地。2019年4月份,xx市xx区相关部门在未与景某达成协议、未告知景某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的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对景某拥有合法权利的上述土地进行强推,强推时将景某多名家人打伤,给景某及其家人造成了人身损害及巨大的经济损失。
景某认为,xx市xx区相关部门为强推土地的实施主体,该强推土地的行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属违法。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xx市xx区相关部门于2019年4月份对景某位于xx村村xx、Y052乡道东侧土地实施的强推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市xx区相关部门明知景某是案涉土地的承租人,对地上树木和附着物享有合法权益的事实,但在未对景某补偿到位且未依法定程序规定而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清理行为,程序违法。鉴于被诉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判决,确认xx市xx区组织实施对景某租赁地上树木和附着物的强制清理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本案中,xx市xx区相关部门未与景某达成补偿协议,就将景某租赁土地上的树木及附着物进行清除,应认定该行为是强制清除行为。而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市xx区城市管理局是在xx市xx区相关部门的委托和组织下,实施的强制清除行为,因此,xx市xx区相关部门为本案适格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瀛台律师提醒】
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您也遇到上述案例中类似情况,行政机关在未与您达成补偿协议时,就直接组织相关人员将土地上的树木及附着物强制清除,该强制清除行为属违法,应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