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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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几年前,李某曾经到某旅游城市游玩,添加了导游何某的微信,半年后,李某在浏览微信朋友圈时发现该名导游在朋友圈内展示正在出售的珍珠项链。出于对该名导游的信任,李某联系了何某,表示要向其购买一条价值一万五千元的项链,后李某通过银行卡将一万五千元的款项转账给了何某。然而在此期间,李某经常联系何某催促何某发货,但何某总是借口推脱,在李某转账一年后都未曾发货。于是李某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二人的买卖合同,并要求何某退还款项及利息,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李某和何某通过微信联系,向何某购买一条珍珠项链,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收到法律保护,且李某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但在李某付款一年之后,何某延迟履行债务,未及时向其发货,导致李某未能实现合同目的,故李某向法院申请解除二人的买卖合同,且何某应当承担退款以及赔偿相应利息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微商”平台在近年来成为一种流行趋势,但通过网络进行购物时还应当进行风险的防范,在购物时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后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