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10-2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0年,孙某和侯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两人育有一女名为小孙。然而在几年之后,二人感情破裂,于2016年在当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小孙由父亲孙某直接抚养,母亲侯某具有探视权,抚养费由二人平摊,且婚内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予女儿小孙。然而在二人离婚之后,孙某为了再婚,经常把女儿小孙送到前妻侯某处抚养,且将女儿小孙所有的该套房屋转让给他人。于是侯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小孙的抚养权,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本案中,孙某和侯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给小孙,虽然二人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但小孙已取得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但孙某将小孙的房产转让的行为,侵害了小孙的财产权益,继续让孙某抚养小孙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取得孩子抚养权之后,父母应当积极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