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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作答复,合法?

2021-10-2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蔡某于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层小楼拥有合法房屋,某年,xx市相关部门委托xx经济技术开发管理委员会对蔡某房屋进行征收,并对该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但xx市相关部门并未向蔡某作出征收公告。蔡某为确定xx市相关部门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于2021年1月17日依据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向xx市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xx市相关部门于22日作出答复书,但没有按照蔡某申请要求给予答复,并告知该信息不属于xx市相关部门公开范围。xx市相关部门的行为违法,侵害了蔡某知情权,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xx市相关部门的答复书违法,责令其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蔡某。

庭审中,xx市相关部门辩称,其作出的答复书并无不当。经法院审理认为,xx市相关部门作为设区的市级相关部门,应主动公开土地征收信息,但xx市相关部门认为蔡某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应向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了解获取该信息,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依法判决确认xx市相关部门作出的信息公开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xx市相关部门认为蔡某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应根据上述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答复,其根据上述第(五)项规定,建议蔡某向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了解获取该信息,违反法律规定。xx市相关部门已改变原行政行为,蔡某仍要求审理原行政行为,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当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时,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制作告知书书面答复申请人,载明答复结果及相关救济途径,并按法定程序送达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