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10-2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10月,张某来到人才市场求职,在经过层层面试之后,张某顺利拿到了某传媒公司的录取通知,该传媒公司在邮件中表示将录用张某作为该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且在邮件中表明了张某入职后的工资构成以及具体工作内容,后张某回复该公司的邮件,表示确认入职。然而,就在张某拿着自己的体检报告准备来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时,该公司却突然表示无法和张某建立劳动关系。于是张某申请仲裁,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传媒公司支付其体检费用以及因未建立劳动关系所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两万元。后经法院积极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传媒公司给付张某相关损失共计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通过面试之后收到了传媒公司的录取通知,在录取通知内载明了张某入职之后的工资待遇以及具体的工作内容,且张某接受了该公司的录取通知。虽然传媒公司并未和张某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公司向张某发布录用通知,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预约合同,而传媒公司未和张某建立劳动关系,对张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一定要对用人单位的信息有所了解,而用人单位亦应当谨慎考虑是否录用劳动者,而不应当临时取消录用,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