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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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4年1月13日至1月21日间,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多个伐木工人盗伐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部1号地至8号地的国有杨树173株,随后又将其盗伐的杨树拉运至“S木材厂”变卖。为毁灭证据,马某事后用铲车推土的方式,将伐木现场的木屑和树根进行覆盖。
经新疆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盗伐的173株杨树立木蓄积72.701立方米,价值65431元。
K区人民法院以马某犯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多个伐木工人盗伐杨树173株,随后又将其盗伐的杨树拉运至“S木材厂”变卖,马某行为已经构成犯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瀛台律师提醒】
杨树是新疆最主要的林木树种之一,具有抵御新疆严重风沙气候、改变恶劣环境的特殊作用,被誉为防沙固沙的防护林。尤其是在新疆兵团边境团场地处大漠荒原的自然条件下,对于杨树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必须予以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