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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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毕某和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有约定毕某支付陈某五十万元人民币购买陈某的房屋,并且和合同约定,陈某应当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在登记手续办理前将户口迁出,否则应当支付未及时迁出户口的违约金。不久之后,毕某发现其购入的房屋中,陈某尚未将户口迁出,于是毕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将户口迁出,并支付未及时迁出户口的违约金。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故依照合同约定,陈某负有办理户口迁出的义务,而陈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故陈某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要求陈某向毕某支付违约金两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中,毕某和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人的合同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陈某应当及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陈某未能及时将户口迁出,其行为构成违约,故陈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故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