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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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1年2月的某日,庄某接到了学校的电话,得知了其子周某在当天逃学,并没有到学校上课。庄某一直就怀疑自己的儿子在学校被同学带坏,于是庄某一气之下来到学校,找到和自己儿子关系较好的三名同学表示要和三位同学“谈谈”。于是庄某把周某的同学三人带至河边,让三名未成年人脱掉外衣,在零下十几度的天气中受冻,并砸烂三人的手机,且对三名未成年人实施殴打并进行威胁,警告三人不要再靠近自己的儿子。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庄某损害他人财物,并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威胁,情节严重,故庄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庄某有期徒刑一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庄某为了儿子逃学一事,迁怒其他同学,对周某的三名同学实施殴打、威胁,并砸坏三人手机,损害他人财物,故庄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庄某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未成年人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家长在遇到教育难题时,应当及时联系老师、学校方面进行沟通解决,切勿采取暴力手段寻衅滋事,否则自己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