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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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蔡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处有期徒刑,在狱中结识了包某,后二人出狱一同打工。某日,两人在聊天中包某提到自己的表哥是某酒店经理,生活富裕。于是缺钱的蔡某和包某机会来到包某的表哥家进行盗窃,二人还联系了一名张某参与他们的盗窃活动。三人对盗窃活动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并分别购置了作案工具,在作案当天,三人驾车来到包某表哥家附近,并在楼道内进行蹲守,后入室进行盗窃。然而三人的盗窃活动被赶回家的包某表哥发现,于是三人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将包某的表哥挟持在家中,控制其在房间内,通过暴力威胁的方式逼迫包某表哥交出家中财物。经鉴定,三人共抢得财物共计五万余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蔡某、包某和张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威胁方式入户抢劫包某表哥家内的财物,故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构成共同犯罪。但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通过抢劫的方式谋取不义之财的行为与法不容,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切勿以身试法,让自己陷入罪恶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