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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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某县发生森林火灾,在火灾扑灭活动中,十余名森林消防队员壮烈牺牲。当地人民政府为了告慰英雄,批准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牺牲的十余名同志为烈士。然而这件事在当地引起了风波,当地村民冯某在自己的社交平台账户上发布言论,称为扑救火灾而牺牲的烈士受培训不足,是“饭桶”。冯某的言论引起了当地民众的愤怒,当地网民截图了冯某的截图进行转发,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故当地检察院认为此事负面影响较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冯某公开道歉,恢复烈士名誉。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进行调解,后冯某同意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有请求,本案顺利调解结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冯某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发布相关言论,其言论中对扑灭森林火灾的十余名烈士进行侮辱,侵害了烈士荣誉,在当地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故当地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冯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的严重损害,同意进行调解,承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瀛台律师提醒】
侵犯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会对当地社会风气产生不良的影响,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发布言论应当符合法律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