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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租人已故,房屋征收补偿款归谁所有?

2021-10-2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xx区相关部门于2020年4月某日作出《xx区相关部门征收补偿决定》,主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而xx区xxx路*号在此次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房管二中心在该址有房屋1间,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公房承租人彭某(已故),本址户籍情况为:户籍1户主张某(62岁)、之子张xx(29岁)、户籍2户主孙某(63岁)、子女孙xx(36岁)、之妻刘某(62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经评估公司评估,价值总额102.4万元,其中房屋重置成新价为1.6万元。由于被征收人及张某、张xx、孙某、孙xx、刘某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与xx区相关部门房屋征收办公室达成补偿协议,原承租人彭某(已故),孙某已被变更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张某和张xx有未登记建筑,xx区相关部门未予调查认定和补偿,被诉征收决定将彭某认定为承租人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征收决定并责令xx区相关部门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其作出的被诉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经法院审理认为,依据证据证实涉案房屋原承租人彭某已经死亡,在xx区相关部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之前,涉案房屋承租人已由彭某变更为孙某。但被诉征收决定依然将张某、张xx、孙某、孙xx、刘某均列为第三人,并要求上述人员在办理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手续前与房管二中心确定涉案房屋的新承租人,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故依法判决撤销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xx区相关部门征收补偿决定》;责令xx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征收涉案房屋的补偿职责。

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案中,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xx区相关部门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

台律师提醒】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者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相关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