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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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10月,张某和吴某举办婚礼,张某让好友万某驾驶自己的车辆进行接亲。在婚礼当天,万某在接亲过后将车辆停在路边,然而该车辆突然起火燃烧,导致全车被烧毁。经鉴定,排除了机械碰撞和线路故障等可能,且确定了起火位置为车辆底部。经查明,张某为其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于是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依据鉴定结果和案发现场的实际情况,认定该轿车起火原因为婚礼现场烟花等外来火源导致,不属于保险人的免责范围,故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论法】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本案中,张某的轿车在停靠时发生意外全车燃烧,后经有关部门鉴定,法院认为该事故的原因应为外部火源导致,故该事故不属于保险人免责范围,故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对免责条款进行详细确认,若事故属于保险人的免责范围,则保证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