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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加班工资,加班事实谁来举证?

2021-10-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陈某在2016年6月1日进入A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500元。A公司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才实行考勤制度,之前无考勤。陈某称,公司要求员工周六正常上班,因此其入职后每周六均存在加班,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加班工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于2018年7月6日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2016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周六加班工资11000元。庭审中,陈某对于其主张的周六加班事实未能提交证据;A公司对于周六加班的事实予以否认,仲裁委责令A公司庭后提交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的相关考勤记录,但A公司一直未提交。

 

仲裁委裁决A公司向陈某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5日周六加班工资86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于加班事实的争议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对加班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陈某对于2016年7月6日至2016年12月31日周六加班工资的主张,由于其未能对上述期间周六加班事实提供证据证明,也无法证明A公司持有相关出勤记录,故对于2016年7月6日至2016年12月31日周六加班工资,仲裁委予以驳回;由于A公司持有2017年1月1日之后的出勤记录而未提交,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故陈某对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5日周六加班工资的主张,某仲裁委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为避免对自己不利的裁判后果,负有向仲裁委提交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的义务;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必须承担因仲裁委无法认定该事实所产生的不利裁判后果。实践中,劳动者的诉求得不到支持的主要原因是劳动者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因此,当在职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者应当及时有效的固定并留存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