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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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李某通过网络社交账户认识了黄某(另案处理),两人同样是某款网络游戏的用户,于是二人在游戏的过程中培养感情,成为了好友。2019年,黄某向李某告知其在从事一项“高薪职业”,需要李某从中协助。黄某向李某表示其希望李某能够成为自己的助手,帮助自己从事房屋租赁和屋内设备控制等活动。李某在和黄某的接触中得知黄某可能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但作为黄某的好友,李某仍然依照黄某的指示从事多项工作,帮助黄某远程操作系统进行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在此期间,李某从黄某处获得违法所得共计五万余元。后二人被警方抓获,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黄某进行电信诈骗活动,共致多名被害人受骗,诈骗数额多达十几万余元,而李某在明知黄某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为黄某提供场所租赁和信息传输等帮助,获取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故李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律师提醒】
友谊固然可贵,但在为他人提供帮助时,也应当注意不能触碰到法律的底线,否则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