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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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1年2月的某天晚上,白某驾驶小轿车参加同学聚会,在参加聚会期间,白某和同学一起吃饭饮酒。酒足饭饱之后,白某明知自己喝酒,还是驾驶车辆欲回家。然而当白某驾驶至某隧道入口时,遇到警方临检,于是其随即停车,并弃车逃跑。白某跑出不远后,被执勤的民警发现拦下。后经检验,白某的酒精含量超标,后经医院抽血,鉴定出了白某的血样中含有乙醇成份,且含量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白某明知自己醉酒后仍驾驶,且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白某明知自己醉酒,仍然在醉酒后驾驶,甚至在发现交警临检后欲弃车逃跑。经检验,白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故法院根据具体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