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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断绝亲子关系?判决驳回!

2021-10-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周某和马某结婚之后,生育了一子小周,后儿子长大成人离开了老家,和父母渐行渐远。2010年,马某去世,因马某的遗产纠纷问题,小周和父亲周某产生了矛盾,后二人的嫌隙越来越深,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在二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周某和小周断绝父子关系,周某不要求小周赡养,后二人断绝了联系。十年之后,周某年老多病,生活过得艰难,故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小周给付生活费和医疗费。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小周拿出十来年前双方所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表示双方已经不存在亲子关系,故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签订的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遂依法判决小周应当承担对父亲周某的赡养义务。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小周在和父亲闹矛盾之后,采取签订协议的方式和父亲“断绝亲子关系”,但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特殊的身份关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得随意免除。故小周和周某所签订的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且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民事行为,故法院依法判决周某应当承担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瀛台律师提醒】

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在和父母闹矛盾后,不可采取签订协议的方式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子女应当对父母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